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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旭阳镇双溪湖片区棚户doc

作者:小联 来源: 日期:2019-10-5 23:18:12 人气: 标签:荣县旭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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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1 - 荣县旭阳镇双溪湖片区棚户 区工程项目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协 议 甲方: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负责人:伍申学 通讯地址:荣县旭阳镇环城东233号 邮政编码:643100 联系电话 乙方: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 代表人:毕利 通讯地址:荣县旭阳镇旭水大道南三段68号 邮政编码:643100 联系电话 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荣县人民拟实施荣县旭阳镇双溪湖片区棚户区工程。该项目已纳入城市棚户区项目库,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双溪湖片区等2个城中村棚户区项目的批复》(川建保发﹝2018﹞164号)、《荣县发展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关于荣县旭阳镇双溪湖片区城中村棚户区工程项目书的批复》荣发科局〔2016〕19审批;荣县人民决定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该“购买服务”事项已经荣﹝2018﹞15号、荣县县委常委会十四届第44次会议纪要同意。为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买服务内容 甲方购买由乙方负责建设的荣县旭阳镇双溪湖片区棚户区项目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作为本项目建设项目业主,承担本项目融资、建设职能。 第二条 服务及要求 1、乙方按照项目有关文件要求,按期建成项目。 2、由甲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监督项目正常运营,项目正常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本项目计划实施棚户区400户,拆迁面积3.5万㎡,货币化安置400户,配套建拆迁区域内的部分道、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燃气管绿化、照明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10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合同期满,购买项目服务后续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从而导致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工程无法开工,影响到进度计划的,建设期顺延: 1、项目建设用地的拆迁安置未如期完成。 2、甲方负责的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停工。 第四条 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一)购买服务合同价款 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费用、建安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企业利润等。其中甲方自筹40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若总投资额超概算,由甲方安排资金及时补足。购买合同价款总额24968万元。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荣县人民财政性资金,已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资金支付 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本付息表,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安排如下: 购买服务资金年度支付计划表单位:万元 年度 购买服务资金金额 第1年 400 第2年 400 第3年 400 第4年 3720 第5年 3572 第6年 3424 第7年 3275 第8年 3127 第9年 2979 第10年 3671 合计 24968 具体支付计划将与实际资金使用进度、相关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支付金额根据以上因素及贷款银行实际利息支付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 (四)除非经贷款银行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上述支付额度不因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终止。 (五)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合同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六)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合同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合同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乙方还本付息要求。 第五条 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维修及风险承担 项目的管理、、维修及风险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相关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甲方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作绩效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双方 (一)甲方 1、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甲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二)乙方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第八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法协调本项目前期有关工作,并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等;完成拆迁征收、规划设计等工作。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立项、国土、规划和环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甲方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3、甲方应协调财政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既有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 4、甲方应按购买服务资金年台湾私拍布丁度支付计划向乙方核拨购买服务资金。 5、甲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任意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6、甲方应在项目完工后,组织对乙方进行客观、全面、的绩效评价。 7、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以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及其收益等)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的权益。 2、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及相关部门核准。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以本次购买服务对外融资,按照国家和金融机构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履行出资义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 5、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时间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项目正常后续运营,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第九条 双方的陈述和 (一)甲方的陈述和 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依法具备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3、提供的与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性陈述。 4、认同乙方为所产生服务项目的投资方及拥有合格的出让服务资格并享有投资收益权。 5、不干扰第三方对产生服务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做出的判断。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确定的服务收入专户及时、足额的支付服务购买资金。 7、履行和承担本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所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8、认同乙方在服务购买期间,有权将相关收益权抵押、质押、等各种方式进行融资,可不经甲方另行单独书面同意。在乙方办理融资过程中来自第三方对购买事项提出的相关质疑,甲方有义务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关乙方对项目享有权属和收益权的证件。 9、鉴于甲方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既有财政预算,因此甲方购买服务期间,乙方取得的收入所产生的税收,在甲方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乙方税收减免的政策优惠。 10、如项目出现与社会资本纠纷等其它可能或侵害贷款银行利益事件时,甲方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迟贷款银行贷款,必要时, 贷款银行可选择接管项目或执行等措施,保障债权安全。 (二)乙方的陈述和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性陈述。 2、不干扰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做出判断。 3、乙方因本次购买服务进行融资,需在融资银行或融资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开设购买服务收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接收甲方支付服务购买资金,并接受融资银行的监管。对甲方支付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融资贷款。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并义务的承继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不会因此而导致提前终止或解除。 5、在服务购买期限内,乙方将购买服务所涉及的标的物以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处分的,乙方及其义务的承继方应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6、履行和承担本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本合同中的任一条款被确认为非法、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甲乙双方承诺,未经乙方以本合同融资的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对本协议进行变更、解除、撤销、终止。 乙方以本合同融资的债务事项履行完毕后的合同变更、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解除协议。任何一方的实际行为表示均不构成对本合同的变更、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经乙方以本合同融资的债权人书面同意,可变更本合同,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任何一方的实际行为表示均不构成对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因解除或履行完毕而终止。 第十一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贷款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之影响。 第十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承诺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见。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方终止。 本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融资银行执贰份。 甲方(盖章):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代表人:伍申学 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荣县东城建设有限公司 代表人:毕利 签字(盖章):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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