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免收临时接电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降低后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6号)标准的5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地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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